刑法第196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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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第四款
《刑法》第19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1、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是信用卡業務中的主要風險形式,屬於信用卡詐騙的一部分。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信用卡詐騙數額不夠5000怎麼處理的問題,大家需要了解是不論詐騙金額的大小,都是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在遭受到詐騙後,不要因為數額較小就選擇息事寧人,還是應該通過公安機關部門找回財物。也在這裏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切忌不要大意,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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