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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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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