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第四部第2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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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法第四部第224條
其他參與者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部分規定

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的定罪標準: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第二款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根據以上文件,非法集資間接參與者的界定是什麼?法律對於參與者受害者沒有嚴重的界限,但是如果你一段參與犯罪並且獲得盈利那就肯定是主謀了,最近非法集資案越來越猖狂,對國家和人民產生巨大的危害,在此小編提醒一句你想不勞而獲是不可能的,踏踏實實賺錢生活才是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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