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責任是什麼情況下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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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責任是什麼情況下承擔的
銷售者什麼情況下應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該條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銷售者發生合併、分立、或者轉讓的,受害人可以向變更後的銷售企業或者商場請求賠償。  2、使用他人營業執照從事銷售經營的,受害人可以向提供有缺陷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該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請求。  3、在展銷會、租賃櫃枱購買的產品,受害者可以向銷售者請求賠償,在展銷會結束或櫃枱租賃期限屆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單位或者櫃枱的出租者請求賠償。  4、在銷售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產品的情況下,消費者受到損害的,廣告經營者若不能指明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者供貨者的,其廣告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5、銷售者為逃避債務或者責任,將其財產欺詐性地轉讓與他人,如該銷售者所銷售的缺陷產品造成損害的,財產受讓人也應承擔產品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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