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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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和合同約定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而不按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包括:
1、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的工資;
2、婚、喪等事假工資;
3、探親假工資;
4、停工期間的待遇;
5、職工半脱產學習期間的工資;
6、傷、病、產假工資;
7、年休假工資;
8、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
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按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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