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刑滿釋放後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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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刑滿釋放後的手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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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釋放的手續是怎樣的

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書。罪犯釋放後,公安機關憑釋放證明書辦理户籍登記。對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置生活。刑滿釋放人員喪失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濟。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綜上所述,法院對刑事犯罪嫌疑人宣判後,如果判決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就應當移送監獄關押。通常情況下,監獄不會單獨關押某一犯人,這樣做司法成本太高,都是將犯罪關押在一起,共同思想改造。在監獄服刑期間,如果犯人表現良好,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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