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後無罪釋放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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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後無罪釋放需要什麼手續?

拘留後無罪釋放需要什麼手續

拘留後無罪釋放需要辦理釋放證明,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1)拘留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2)逮捕後,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3)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4)經人民法院審判後宣告無罪或者免於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5)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後多久提請批捕?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拘留的,應當在立案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可能涉嫌構成刑事犯罪,那公安機關就不能貿然採取刑拘措施,無罪釋放的手續是公安機關辦理的,如果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對公安機關無罪釋放的決定有爭議,也可以向上級有關單位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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