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 - 的法律讓孩子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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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 的法律讓孩子們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拐賣兒童違反了什麼法律

拐賣兒童違反得是我國的刑法。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年1月3日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的拐賣婦女罪中的“婦女”,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

被拐賣的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對犯罪分子的定罪處罰。第二條 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拐賣外國婦女到我國境內被查獲的,應當根據刑法第六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定罪處罰。

第三條 對於外國籍被告人身份無法查明或者其國籍國拒絕提供有關身份證明的,人民檢察院根據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兒童對於每個家庭和整個社會都是非常重要而且是受到所有人關注的羣體,如果有犯罪的團體為了利益而將正常家庭的兒童通過騙取和其他手段拐走,並且還用特別惡劣的售賣形式將兒童賣到別的地方,這種行為是對刑法的輕視,因而最後會被刑法所嚴厲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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