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上的 - 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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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上的 發明
我國的《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有哪幾項?
我國的《專利法》規定了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具體有如下幾個: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説明書與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説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清楚、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範圍。因此在認定專利權保護範圍時,首先是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這裏“為準”是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徵參數實質內容為必要,並在此前提下,説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書。這裏的解釋是為了整體把握權利要求書的要求,而不是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某一技術參數和特徵含糊時的參考。   當然也不是説這種解釋可以超越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對説明書和附圖的理解,擴大到專利權人所期望達到的範圍,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解釋為,應以權利要求中明確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必要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所謂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技術特徵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的特徵。   (二)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   我國《專利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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