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中職務發明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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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專利法中職務發明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專利法中職務發明歸屬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專利法中職務發明歸屬的規定:《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1992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十五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五年,期滿前專利權人可申請延展三年。1993年1月1日後至今申請獲得的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為申請日起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十年。

二、職務發明創造主要包括哪些?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

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對於那些職員在工作過程中,或者是利用公司的設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歸屬都是該單位,而不是此職員,此種情形下,職員和單位都可以免費試用該專利,對於其他的情形,在使用之前,需要與單位進行協商,支付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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