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車庫租賃需要交房產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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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庫租賃需要交房產税嗎
哪些情況下車庫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

1、先抵押後租賃,且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2、先查封后租賃的房屋,不能適用該原則。


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於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房屋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房屋的處分權。因此,其所有人在被查封的房屋上設定的租賃權應當無效。


3、屬於破產財產的房屋,不適用該原則。


而破產程序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使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也就是使未到期的租賃合同視為已到期的合同。因此,租賃合同在破產程序中,存在終止履行的可能。由此判斷,如果破產財產變更所有權人,則更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綜上所述,現在有不少人是租用車庫使用的,如果之後車庫發生買賣,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並且車庫已經實際被承租方使用,則應該按照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處理。即車庫的買方不得要求承租方返還車庫,雙方之間建立新的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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