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七十九八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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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七十九八十五條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內容是什麼

第八十五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及要求】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祕密。


第八十六條 【立案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本條是關於立案條件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立案的條件是,有犯罪事實和需要追施犯罪、犯罪未遂、即遂或中止。後者指該犯罪事實不屬於法定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 對於被害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由於是否立案與被害人的權益有重大關係,法律規定,不予立案時要將不立案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


刑訴法第八十五條內容講的是關於公民的基本權利,即報案、控告和舉報的權利,大家在遇到有人在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或者舉報。如果犯罪的是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行使控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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