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2W
六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六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要怎麼賠償
試用期內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未必全都需要經濟補償金,因為在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七種情況中,並不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也就是説,試用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不能得到經濟補償的。 但問題的焦點也恰恰是,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以勞動者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的舉證責任,否則,該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就是違法的,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你引用的《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並不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這裏的一個月工資,是指被解除勞動合同的試用員工,在用人單位已提供工作後得到的的全部工資,除以已進行完畢的工作月度的平均值。 以上是對六安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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