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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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試用期中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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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有下列情形之一: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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