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任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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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任方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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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任方



    無責任方(當事人在事故中無責、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或賠償責任)在無責的情況下從自己所投保的交強險無責賠償限額內強制承擔保險賠償的行為,也就是説: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內,只要是事故當事人之一,無責任方所在的保險公司也必須得按無責賠償限額給財產受損者或人身受傷者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體現交強險強制保險的優越性,實現對受害者的保險補償。


    你方如果不負事故責任,對方因事故傷亡造成的損失,由你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賠付限額內(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承擔賠償責任,你方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方負有事故責任,不管責任大小,你方保險公司就要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承擔賠償責任。對於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你方按事故責任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車主應當第一時間聯繫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在交強險的賠償範圍進行賠償,超出部分的理應有責任方進行支付。同時若是無責任方同還受到意外傷害的應當有責任方進行支付相應的醫療費以及相應的傷殘補償。更多請關注律師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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