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行政訴訟管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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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行政訴訟管轄調整
鄭州行政訴訟管轄調整究竟是怎麼樣的呢?
鄭州行政訴訟管轄調整究竟是怎麼樣的呢,具體如下: 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在這種情況下,複議決定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簡單重複,審查的客體實際上仍然是原具體行政行為。 複議機關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可以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屬於共同管轄的一種情形。複議機關改變具體行政行為意味着原行政行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行訴法解釋》第7條規定,所謂“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所謂主要事實,是指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事實,主要證據則是證明構成要件事實的證據。在這裏.“改變”包括補充、替代、調換以及推理過程改變、重新認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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