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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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行政訴訟管轄
商標行政訴訟管轄法院是怎麼樣的?
(1)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復 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商標行政訴訟管轄法院一般情況下行政案件是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用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對此,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 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的人民法院管轄。”   (2)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可以提起行政 訴訟。當事人對所有涉及到財產權的處罰不服,都可以提起訴訟。就商標行政訴訟案件講,根據商標法及其細則規定,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下列7項行為處 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A、使用商標的商標商品粗製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B、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沒有使用註冊商標在市場上銷售的;   C、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   D、使用的商標屬於商標法第8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的;   E、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   F、對有毒、有害並且沒有使用價值的商品予以銷燬的;   G、封存或者收繳商標標識的。   (3)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是指經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行的行政機關。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是 對商標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被告地位的確定是因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而不同源於原告提起訴訟。只有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被告才享有訴訟中 的權利和承擔訴訟中的義務。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範圍是特定的,僅限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4)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了複議前置,即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必須先經過複議。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作出原具體 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複議後,如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那麼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原處罰決定,根據法律規定,作出 原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如果改變原處罰決定,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拘束力的是複議決定,這時,作出複議的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用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時,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在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單個行政機關作出的,但並不排除兩 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可能性。由行政機關委託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行政機關是被告。工商所是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派出機構,根據商標法規 定,工商所不應該以自己名義對商標違法案件進行處理,但它可對商案件進行調查,執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被處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派出工 商所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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