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在交警大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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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在交警大隊嗎?

一、交通事故調解在交警大隊嗎?

交通人傷調解不在交警大隊,但是需要由交警部門主持調解。交警部門主持調解時,相關保險公司沒有派員到場,其他當事人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應確認該協議的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撤銷或確認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但當事人能夠證明其具有撤銷權且撤銷權未消滅的或者調解協議具有無效情形的除外。對於一方當事人已向對方出具欠條或還款計劃的,可按一般債務糾紛處理。

上述一方當事人根據交警部門的調解協議或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後,其作為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在限額內承擔支付第三者責任保險款項的,可由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對該當事人的這一訴訟請求,一般應予支持。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人一方不得超過三個。發生事故後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積極搶救受傷人員同時要保護好現場。交通事故是以責論處;根據事故的大小與事故責任大小,區分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在交警部門調解時應該注意些什麼

(1)賠償要求的提出

交通事故發生後在交警部門的調解時對於賠償義務人來説應注意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先關醫療費票據、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一般情況在調解後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所以一定要索要相關票據。作為賠償權利人,賠償款一般主張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有風險,當然當事人可以選擇公證規避風險。這樣如果賠償義務人將來不支付或者反悔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調解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一般來説,就加害人一方來説,越早調解越好,但是過早提出調解要求,很難得到受害人的響應,就受害人一方來説,調解則應該儘可能選在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製作完畢,車輛及其他財產損失經過正式評估機構評估,人身受到傷害的等傷口完全癒合並進行法醫鑑定之後提出較好,作為調解人,則應該充分考慮到上述各種因素,選擇合適時機,一般來説,應該選擇在交警隊出具了責任認定書,各種損失經過評估,受害人傷口痊癒之後提出,這樣做至少有如下兩個方面的好處:

1、事故雙方經過一段時間調整情緒,從事故造成的心理壓力中解脱出來,能夠從相對較為理性的角度心平氣和的考慮事故善後處理問題,為調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實的心理基礎;

2、此時提出調解,對事故造成的各種損失容易評估和計算,雙方的權利無狀態一目瞭然,為調解的成功提供了現實基礎。

選擇調解的地點也很重要,交警隊、律師事務所、村委會、甚至是其他公共場所如茶館等都可以作為調解的地點,需注意的是,調解地點一般不能夠選擇到一方當事人家裏或一方當事人享有絕對控制權力的地點進行,因為在那種環境下進行的調解,由於雙方力量的失衡,往往會演變成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清算”和報復,而根本無法進行心平氣和的協商和談判。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由於我國各地的司法資源有限,故而主張在發生民事糾紛之後,首先由雙方自行協調,但是協調時交警部門的職員需要在場,並主持協調。若就個性賠償事宜達成一致,需要簽署協議,該協議簽署之後就會發生效力,此後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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