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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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

1、移送管轄


所謂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過核實審查,發現本院對該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根據我國《民訴法》的規定,移送管轄必須具備3個條件:


(1)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2)受理的法院在受理後發現本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同時符合這些條件,方可進行移送。


受移送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如果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自己管轄,則不得再自行移送,而只能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指定管轄


所謂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指定管轄適用以下3種情況: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案件;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管轄權問題的內容主要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動管轄以及指定管轄這幾方面,每種管轄的適用情況都有所不同。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會就案件的性質結合其他因素決定使用哪種管轄權更為公平。因此,民事訴訟管轄權問題也是要因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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