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被搶注多久才能夠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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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被搶注多久才能夠提出異議
商標被搶注多久才能夠提出異議
商標被搶注後在公告期間可以提出異議。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中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被該商標搶注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所以需要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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