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執行異議能拖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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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執行異議能拖多久?

提出執行異議能拖多久?

如果是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有異議,應該在該案的執行程序終結之前向執行法院提出;如果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需要在執行標的被執行結束之前提出;如果是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要從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60天內提;如果當事人沒有收到法律文書,就從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算60天。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

二、執行異議審查形式有哪些?

1、審查主體。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執行的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對法院執行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屬於執行異議。委託執行案件的受託法院對法律文指定交付的標的物的執行有不同意見書的,也不屬於執行異議。

2、證據審查。應當辯認證據本身是否客觀存在。證據內容有塗改、偽造等現象或內容不客觀的,應作為疑證,不能直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之間必須關聯,能夠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對於相互矛盾的證據,應當加以分析,去偽存真。所有證據證明的內容應能夠説明異議人與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有直接利害關係。異議人,提供證據所證明的實體權利與其身份無關的,應當予以排除。證明範圍應當具體明確。證據內容應當體現明確的權利義務範圍和界限,有準確的時間和地點,客觀上,能與事實相符。

對於法院的執行有異議的,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時審查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審查主體,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外人,是正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另一方面是證據的審查,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能有塗改、偽造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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