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別什麼行為是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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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病是常事,有病了就要去醫院,可是有時候,醫院也會犯錯,這是普通百姓要小心的,什麼行為是醫療過錯?這個過錯和失誤是怎麼界定的呢?我們的病患者本人以及家屬一定要小心,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何辨別什麼行為是醫療過錯?

醫療和保險是國家以及人民比較注重的方面,那麼對於醫療事故也是現在比較麻煩的問題,那麼對於醫療行為有時候會存在一定的過錯,

醫療過失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因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客觀上有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行為。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關鍵在於醫療行為是否違反了有關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和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衡量醫療行為主體是否有過失,不能憑主觀推斷,而要靠認真、科學地判定。

醫療過失行為可以給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害後果,無論這一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如何,都已經損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這一損害是患者到醫療機構尋求治療時由醫療機構附加給患者的。因此,醫療機構有責任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對患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

醫療行為侵權屬於一般侵權行為,但舉證責任上實行過錯推定。即使患者選擇醫療服務合同作為訴因,也應以“過失”作為醫療機構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判斷標準。醫療行為沒有過失就應免責,而不能以公平責任要求醫療機構分擔民事責任。具體而言,有以下幾點需要把握。

一是把握醫療過失的內涵。

民法對過失的構成採客觀標準,以注意義務作為過失的內涵所在。醫療行為的注意義務,來源於法律規定、行業規範與慣例的要求、醫患雙方的約定等。學者劉心穩總結,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是醫療事故預見義務、防範義務、避免義務和損害減輕義務的組合,是法定義務、約定義務、職業義務的組合。

二是把握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

通説認為,醫療過失的判斷標準分為具體標準和抽象標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規定的醫師注意義務是判斷醫療過失的具體標準。醫療過失抽象標準即醫療水準,指經驗水準或技術水準,是醫療界普遍實施的技術。在判斷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及過失大小時,首先要以具體標準為依據,同時結合現行醫療水平、醫療機構的等級、醫務人員是否盡到與其同等專業和級別的醫務人員在同種情形下的注意義務、醫療行為是否存在時間和事項上的緊急因素等因素,綜合判斷。一般説來,經濟、文化越發達的地區、等級越高的醫療機構、專業劃分越細的專科醫院,應承擔越高的注意義務。

三是把握知情權保護的限度。

儘管執業醫師法和《條例》等都規定了患者的知情權,但對於告知內容、告知時機、告知方式、告知程度等仍較難以掌握。實踐中,既有醫方不履行或不充分告知義務,剝奪患者知情權或影響患者知情權正確行使的情形,也有履行告知義務不適當造成患者不利後果的情形。司法就是要在這兩端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筆者認為,對是否履行或適當履行告知義務的判斷,因案而異,不可一概而論。但指導思想應當明確:患者的知情權絕不同於消費者的知情權,正如英國學者米爾恩在《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中指出的,“一個病人有權知道,在醫生看來,他的病已入膏肓。但是,他並非必須行使這一權利,堅持知道最壞的情況。他的醫生有義務不欺騙他,但這並不意味着他必須向病人透露其或許不想知道的可怕消息。在履行這一義務時,應該銘記禮貌和行善原則的要求”。在對患者知情權保護的尺度上,應將實際損害後果和直接因果關係作為賠償的基礎,對醫療機構的要求宜寬不宜嚴。

1.醫療過錯的定義:過錯是一個主、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是指行為人通過違背法律和道德的行為表現出來的主觀狀態。過錯的形式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其中“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過失”則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雖然預見到了卻輕信此種結果可以避免。《民法通則》第6條第2款就將過錯視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

醫療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了應盡的注意義務,並由此可以判定其在醫療行為中存在過錯,而對於過錯行為引起的損害結果則應負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醫療過錯只有過失一種過錯形式。如果醫護人員是故意傷害患者致殘或致死,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不屬於醫療糾紛的範疇了。

2.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過錯的認定標準是指運用何種尺度或方法來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醫療糾紛中過錯認定標準不同,將導致責任大小和責任範圍的差異,標準過寬,則不能有效保護處於弱勢的患者權益;標準過嚴,則對醫務人員要求過於苛刻,不利於醫學的發展和醫療技術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確定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時須兼顧患者和醫生雙方的利益,將醫療行業高風險、專業性強的特點納入考慮範疇。

⑴注意義務的履行。醫療過錯的認定標準主要取決於醫療的主體——醫生、護士是否履行了應盡的注意義務。這裏的“注意義務”通常被理解為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等。在以上這些法律、法規對“注意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認定醫療過錯是比較容易的。如在診斷行為中未詢問病人藥物過敏史以致病人發生過敏性休克,輸血操作中未嚴格按照三查七對規範進行,導致病人因血型不匹配而發生溶血等。然而法律畢竟是對現實社會關係的抽象概括,不可能事無鉅細,而在具體的醫療行為的操作中,不同治療環節中的“注意義務”不盡相同,診治的差異性和多樣性也導致了醫方“注意義務”的複雜多變,在這些法律和規章無法做出明確規定的方面,醫療過錯認定常常成為爭議的焦點和難點。

其實對於醫院來説,做好各項規定的落實與管理,基層的員工真正的有着為患者服務的意識才能夠減少這種錯誤,另一方面患者在維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法維權,避免醫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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