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給人搶注公告期可以提出異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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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給人搶注公告期可以提出異議嗎?

一、商標給人搶注公告期可以提出異議嗎?

是可以直接向商標局申請異議。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設立商標異議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商標審查、註冊程序的公開、公正、公平,將商標審查工作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商標註冊須經異議公告程序方能核准註冊的做法,已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採用。

所謂異議,是指對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依法提出反對意見,要求該商標不予註冊。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註冊決定的,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註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二、搶注商標是否合法?

搶注商標合不合法需要看實際情形,而不是直接就能夠判定是否犯法。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是商標確權的兩項程序性原則,其實質性基礎分別為註冊原則和使用原則。所謂註冊原則就是按申請商標註冊的先後來確定商標權的歸屬,誰先申請,商標專用權就授予誰,而不問該商標是否已經使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商標給他人搶注,對於商標的先權利人或者是利害關係人都是可以提出異議的,但需要在公告期的三個月內,如果超過了時間自己的權益就不能受到保護,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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