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交通並存的賠償依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6W
工傷與交通並存的賠償依據
工傷與交通賠償能重複嗎

工傷待遇與賠償可以兼得,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28條的規定,由於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於工傷津貼);已給付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不再發給(但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於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償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是不能重複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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