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依據怎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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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依據怎樣賠償

一、交通事故人傷賠償標準依據怎樣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可賠償項目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後續治療費、輔助器材、器具等費用、鑑定費。

1、醫療費:

(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19條

(三)標準:醫療費=診療費 醫藥費 住院費

2、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0條

(三)標準: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誤工時間(天)

(2) 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3、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鑑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並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1條

(三)標準——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護理期限(天)

4、交通費

(一)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2條

(三) 計算公式: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5、住宿費

(一)概念: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後,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3條

(三)標準式:住宿費賠償金額=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住宿時間

6、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範疇。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3條

(三)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住院天數

7、營養費

(一)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4條

(三)標準: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8、殘疾賠償金

(一)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於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5條

(三)標準:

(60以下)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傷殘係數,(60——75)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實際年齡-60)]×傷殘係數,(75以上)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傷殘係數

9、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並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6條

(三)標準:殘疾輔助器具費=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10、後續治療費

(一)概念:後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因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第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17條第2款

(三)標準:

1. 按既往已發生費用的平均數計算。這是一種最為簡單的計算方法。但是因為疾病發展階段不同、住院治療與否等因素影響,這種計算方法也存在非科學性,對於被告醫院可能存在不公平,而且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對原告也可能不公平。

2. 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治療費用評估。

3. 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或醫生建議進行計算。

4. 其他計算方法。

11、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並基於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人損問題解釋》第18條

12、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 概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於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法律依據:《人損問題解釋》第28條

(三) 標準:

1、被撫養人沒有其他撫養人的,撫養費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18以下)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傷殘係數,(18——60)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傷殘係數,(60——75)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傷殘係數,(75以上)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5×傷殘係數

2、被撫養人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撫養費用

3、被撫養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我國相關的交通事故,受害者在受到交通事故時應該得到相關的賠償。相關的賠償費用應根據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辦理時包括相關的損失和後續的治療費用。對相關的受害者的相關損失進行賠償,合法的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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