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使用手機減刑假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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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使用手機減刑假釋規定
重大刑事罪犯減刑假釋條件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有關規定,《解釋》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提高2年,即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高了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刑後的刑期,規定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為 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2年以後可以減為23年有期徒刑,並將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最低實際執行刑期提高到15年,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不包括在內。《解釋》進一步明確,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


根據以往的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現突出的,可以減刑2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減刑3年;而被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現突出,最多隻能減刑一年。最高法審判監督庭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不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減刑過快”的問題。因此,刪去了上述“重罪多減、輕罪少減”的有關內容,使減刑幅度迴歸到正常合理的軌道。


法律中對重大刑事案件的處罰有明確的規定,在案件的司法審理過程中,首先還地需要對犯罪案件的犯罪事實進行合法的認定,是否需要按照重大刑事案件來認定,也是與犯罪事實的惡劣程度有直接關係的,如果認定為重大刑事案件,則需要採取規定的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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