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減刑假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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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減刑假釋的規定具體為:
1、減刑的規定,針對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那麼是可以對其進行減刑的;如果是存在重大立功表現的,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並且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以及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那麼是應當對其進行減刑。
2、假釋的規定,針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原判刑期已經執行了二分之一以上,以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原判刑期已經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那麼可以對其進行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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