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與生產偽劣產品罪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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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與生產偽劣產品罪的界限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罪與生產偽劣產品罪的界限是什麼
一、侵犯著作權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是:
    1、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如果行為人實施侵犯著作權出於破壞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的,不構成本罪。
    2、注意違法所得數額和其他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區分侵犯著作權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主要標準。
    二、認定侵犯著作權罪要注意什麼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實施侵犯著作權出於破壞他人名譽等其他目的的,不構成本罪。
    2、注意違法所得數額和其他情節在區分罪與非罪中的作用。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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