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被強拆裏面的物品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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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被強拆裏面的物品該如何處理
違建被強拆裏面的物品該如何處理
1、違建被強拆裏面的物品應向公證機關辦理保全,及時進行物品轉移。強制拆除時行政機關未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受損物品合理價值的60%主張賠償。
2、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户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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