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強拆被告應該如何判斷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1W

一、違法強拆被告應該如何判斷?

違法強拆被告應該如何判斷

兩種判斷方法:一是拆除時房屋權利人在現場,並進行了取證,結合通過有效途徑拿到的徵地批文(公告)、強拆決定等文件,無論依照現有證據還是推定主體,均可以確定強拆主體。二是強拆行為是在房屋權利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被徵收人既沒有收集到現場證據,手頭的徵收相關材料又少之又少,且政府往往以“清理違建”等為藉口進行強拆。此種情形,當事人往往會將多個可能的主體一併起訴,通過法庭調查來確定最終的責任承擔者。

二、在強拆主體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適格被告?

首先,某種程序以自認的強拆主體為適格被告。行政主體訴前或訴中作為當事人自認強拆,綜合考慮其房屋徵收、違建認定拆除上的職責與任務等情況,法院可以認定其為適格被告。當然,此種自認的情形,只能是選擇性的初步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其次,根據當事人初步掌握的證據認定強拆被告。行政主體未自認,相對人以自身的認知能力,結合強拆照片、調查結論等材料,可以選擇可能實施強拆的一個或多個主體為被告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在案證據和各方舉證情況,可以將起訴時原告選定的被告認定為適格被告,同時應將明顯不是或不可能是強拆主體的那些被告予以排除。

最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推定為強拆適格被告。若無證據證明強拆行為主體,當事人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可推定負責徵收、履行徵補職責的市縣政府或房屋徵收部門、具有違建認定與拆除職權職責的城管、綜合執法等部門作為案件的適格被告,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拆除行為確非上述職權主體所為。

《行訴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當事 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託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以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被拆除房屋位於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徵收範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舉證證明房屋確係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主體實施。

強拆是一種暴力行為,政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該首先做到依法行政,儘量使用平和手段化解矛盾;被強拆人在遭遇強拆之後,應該採用合法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通過訴訟或者調解的途徑解決問題,化解與政府部門的矛盾糾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