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財產歸女方保管能要回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6W
離婚前財產歸女方保管能要回嗎
對於婚前財產離婚協議歸對方能要回來嗎

不能,如果協議簽訂時並無欺詐、脅迫等情形,那麼該協議則將被認定為有效,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持此協議強制執行。

簽訂離婚協議應遵照自願、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可以就財產部分主張撤銷,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如果當事人對於離婚協議訂立後一年內,由於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後,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解釋(二)中的“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籤訂的“離婚協議”。在沒有離婚之前,就離婚相關事宜達成的“離婚協議”是附條件協議,沒有離婚,協議就沒有生效,不能作為人民法院作為離婚財產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據,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充分參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