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 質押要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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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擔保的範圍有哪些,質押要注意哪些事項
質押擔保的範圍有哪些,質押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質押擔保的範圍有哪些
質押擔保的範圍,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應當適用法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如下:
1、主債權
主債權是指動產質押所擔保的主債務合同中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這裏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 主債權產生的孳息債權。
2、利息
利息指實行質權時主債權的已屆清償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法律不予保護。
3、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應當給付債權人的金額 。
4、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合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應當賠償的金額。
5、質物保管費用
質物保管費用是指質權人佔有質物,在保管質物期間所支出的費用。例如,對質物進行必要維護 所需費用,對質物(如動物)進行飼養所支出的費用。
6、實現質權的費用
實現質權的費用是指實現質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例如,質物估價的費用、質物拍賣費用等。
當事人約定質押擔保範圍的,可以小於法定擔保範圍,也可以不限於法定擔保範圍,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二、質押要注意哪些事項
動產質押的設定。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權自質物移交給質權人佔有時設立。因此,只有出質人將出質的動產移交以債權人佔有,債權人才能取得質權。在質押期間,質權人也必須控制抵押物的佔有。對於動產質押中標的物移轉佔有要注意以下幾點:
1、標的物的佔有移轉不是動產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但是質權設立的條件。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質權不成立,由此給質權人造成 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3、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權沒有設立。
4、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 、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5、出質人以間接佔有的財產出質的,書面通知送達佔有人時視為移交。
佔有人收到出質通知後。仍接受出質人的指示處分出質財產的,該行為無效。
6、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
和抵押合同一樣,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如果違反該規定,則約定的“流質條款”無效,但不影響質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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