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重新鑑定程序缺失 - 職工該怎樣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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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重新鑑定程序缺失 職工該怎樣維權
工傷重新鑑定程序缺失 職工該怎樣維權
一、工傷重新鑑定程序缺失,如果是因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違法造成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二、用人單位負主要責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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