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確認之訴能否調解有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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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確認之訴能否調解有沒有法律規定
合同效力確認之訴能否調解有沒有法律規定
合同效力確認之訴不能調解。
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合同效力確認的訴訟屬於確認之訴,是不適用調解制度的,應由法院進行判決。
合同一方當事人訴請確認合同無效之訴,在當事人對合同效力存有爭議的情況下,不可能與另一方當事人就合同無效的確認問題達成調解協議。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就此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反過來説明合同雙方對合同效力沒有產生爭議,即不具有訴的利益。法官一旦查實就不應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該調解協議的效力,而是裁定駁回起訴或判決駁回訴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婚姻等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不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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