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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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
行政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
1.一般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2.特殊地域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院都具有管轄權,原告可以自由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向兩個以上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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