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原告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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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書原告不執行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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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原告不執行怎麼辦,有哪些相關的解決辦法

如果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沒有得到全部執行,你可以去法院執行局申請恢復執行程序,繼續執行原來的生效判決書未被執行的部分,也就是已經執行的部分要扣除。因為執行和解協議書並沒有撤銷生效判決執行力的法律效力,它只能依靠被執行人的自動履行;法院調解書原告不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已經將和解協議的內容全部履行,那判決書的執行力才自動喪失,反之,權利人隨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但恢復執行的只能是判決書,因為和解協議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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