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調解書會構成拒執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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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調解書會構成拒執罪嗎

拒不執行調解書會構成拒執罪嗎

被執行人對生效的調解書不執行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書。

調解書只要經過法院的司法確認,就是和判決書具有相同效力的法律文書,一方拒不執行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拒不執行的同樣構成拒不執行生效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法院調解書的效力和判決書一樣嗎

調解書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由人民法院調解的性質決定的。訴訟上的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議庭或者審判員的主持下進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結果,也是人民法院解決糾紛,審結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夠保障法律的嚴肅性,保障司法機關的權威性,有利於穩定社會法律秩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確定的判決書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一經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或者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蓋章後,表明訴訟程序已經結束,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在六個月後,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再行起訴),當事人就調解解決了的糾紛,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調解協議是基於自願原則達成的,因此,對調解協議不得上訴。如果發現調解確有錯誤,只能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在調解書沒有依法被撤銷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自動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對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拒執罪也就是拒絕執行國家出具的法律文書、裁決書、審判書,因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拒不執行法院調解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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