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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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合同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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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滯納金合同條款應該怎麼約定

滯納金應屬於違約責任的一種,也就是説我們和商家之間存在一種合同關係就是我們付錢他們提供服務,以交水費電費為例,我們有權使用水電,供水供電企業應該為我們提供水電,我們則應該按時交納水電費,如果沒有按時交納則屬於我們違約了,所以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滯納金則屬於違約責任的一種。
所以以滯納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是合法的,但是滯納金的比例則是由商家自定的,這就有些涉及霸王條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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