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滯納金 - 法律規定的滯納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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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夫妻一方不繳納孩子的撫養費等情形,在另一方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後,人民法院會責令其交付,並需要支付一定的滯納金。為了規範滯納金的繳納標準,國家立法機關也制定惡劣相應的法律規範。但是很多不瞭解這些規定的朋友,不知道什麼是滯納金,故而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什麼是滯納金?法律規定的滯納金標準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滯納金?

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指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滯納金的特點: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國家規定滯納金標準

(一)十種情形應加收税收滯納金

第一種情形:滯納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追徵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同樣,根據上述規定,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偷、抗、騙税應加收滯納金。

仍沿用上述規定,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種情形:補繳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徵税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税款之日起計算。

第五種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繳納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税人需要延期繳納税款的,應當在繳納税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税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税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不予批准的,從繳納税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等涉税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税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税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税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種情形: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税彙算清繳發生税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於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税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税彙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税彙算清繳的,主管税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税款滯納的,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企業清算所得税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所得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税。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結清税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應根據《税收徵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税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對非境內註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税納税義務的,主管税務機關應依據税收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税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

第十種情形: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徵税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認定税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税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税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准相關税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徵税款,並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税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税款之日止。

另外,對於税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關於“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税款本金的問題,如果滯納金的加收超過税款本金,仍應按照《税收徵管法》的規定加以徵收。

(二)九種情形不應加收税收滯納金

第一種情形:因税務機關責任少繳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經批准延期繳納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納税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准要加收滯納金。換句話説,對批准延期繳納的税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預繳結算補税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税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規定,對延期申報納税人按照規定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其不適用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税人未按期繳納税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即:當預繳税額大於應納税額時,税務機關結算退税但不向納税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税額小於應納税額時,税務機關在納税人結算補税時不加收滯納金。

第四種情形: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明確,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税款的,不屬於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第五種情形:企業所得税預繳匯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也就是説,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應補繳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對2008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税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税款的,納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同樣,因2010年5月31日後出台的個別企業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税款的少數納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税,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七種情形: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於土地增值税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滯納金問題明確規定,納税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税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税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關於應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税收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税收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税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税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税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税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工作的通知》在“致個人所得税納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確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税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税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税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税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税處理,體現了税收法治、人性的雙重原則。

簡單的説就是一種罰款,在生活中是廣泛存在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情形的,諸如使用信用卡金額忘還、貸款逾期不支付本金等。滯納金的繳納是由《税收徵管法》所確定的,在此項法規中,對需要繳納以及不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情形都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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