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付前幾個月工資的個税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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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付前幾個月工資的個税申報
經濟補償=在職年限×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

需注意,這裏所説的工資,應當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有些用人單位僅以基本工資或最低標準工資作為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不合法的。


舉例:張三2008年1月1日入職呼和浩特市A公司,2013年4月30日因公司裁員而解除了勞動合同;張三在2013年4月30日之前的十二個月的工資總收入為72000元。由以上條件可知,張三在公司的在職時間為5年4個月,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時間為5.5年;他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6000元。那麼張三的經濟補償為:


6000元/月×5.5月=33000元。


如果張三是在2013年7月31日被裁員的,那麼張三的在職時間為5年7個月,其計算經濟補償的在職年限就是6年。若張三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仍然6000元,那麼他的經濟補償為:


6000元/月×6月=36000元。


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並不是所有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賠償的。總之,只有在一些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會進行賠償,並且小編在這裏給大家列舉了賠償的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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