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2次崗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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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2次崗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調崗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是否合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和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的情況只有四種:


1、雙方協商一致調崗;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調崗;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調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調崗。


雙方未能就變更工作崗位達成一致意見,勞動者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可以調崗情形,用人單位單方調崗後,即以勞動者未到新崗位報道工作曠工為由,即時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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