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調崗 - 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2W

公司由於生產經營的需要,對調崗勞動合同有約定或規章制度有規定的,且調崗後員工的工資水平應與原崗位工資水平基本相當,不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質,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或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
員工拒絕調崗,屬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員工拒絕調崗,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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