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未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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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未解除勞動關係
調崗後勞動者拒絕到崗,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1、第一種意見,調崗後勞動者拒絕到崗單位有權解除勞動關係,故勞動者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求不應當得到支持。主要理由是:1,公司調整工作崗位符合客觀合理性,不具有侮辱和懲罰性質,同時勞動報酬及辦公地點均未變更,因此,公司調整崗位的行為合理合法。2,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有權制定與其生產經營相關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並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進行用工管理,員工違反科技公司管理規定,拒不上班,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和管理制度的行為,因此,在員工拒絕到崗的情況下,公司有權解除勞動關係。


2、第二種意見,調崗後勞動者拒絕到崗單位無權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主要理由是:1、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未與員工協商一致,單方面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員工有權不予接受。2、由於公司的上述調整崗位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員工當然有權拒絕。


3、同意第一種意見。合理合法的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是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人自主權的表現形式之一。因物流經理一職已滿,用人單位安排張某擔任人力資源經理並主要負責物流培訓,且原有的薪資待遇不變,該項職務也屬於員工可以勝任的工作,張崗應當到崗上班,其不到崗並堅持到原崗位上班的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公司以此為由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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