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選舉選民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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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員會選舉選民誤工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選舉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民主,尊重與保障村民主人權,實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農村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國有場、礦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的村民委員會,同樣適用本法。本法也適用於牧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三條 具有農村户籍的公民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農村,享有村集體公共財產的使用權和相應的收益權,並承擔相應的義務。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

第四條 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條 本村本屆選民。登記參加本村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選民是本村本屆選民。

第六條 年滿18週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選舉權。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選舉權包括推選權、登記權、提名權、投票權、罷免權。

(一)推選權是推選產生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權利。

(二)登記權是登記成為某屆村民委員會選民的權利。

(三)提名權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權利。直接提名包括:

1、選民自我提名。

2、選民聯名提名。

3、選民個人提名。選民個人提名在預選會議上以投票方式進行,提名投票須不記名祕密寫票。

(四)投票權是在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參加投票的權利。

(五)罷免權是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提出罷免要求的權利。

年滿18週歲村民的選舉權不受剝奪與停止。

第七條 年滿18週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競選權。競選權是以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為目標與其他選民為同一職務競爭選民選票的權利。

行使競選權的年滿18週歲村民為競選人。

村民的競選權可依照法律剝奪與停止。剝奪競選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對被剝奪競選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被羈押、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正在被勞動教養、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選民,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後其人身自由能夠恢復,則有權行使競選權;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後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復,則停止行使競選權。其人身自由屆時能否恢復,由判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或者負責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對被停止行使競選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第八條 年滿18週歲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享有的被選舉當選為本村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被選舉權包括參選權、競選權、候選權、當選權、任職權。

(一)參選權是表明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意願並接受選民投票選擇的權利。

(二)競選權是以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為目標與其他選民為同一職務競爭選民選票的權利。

(三)候選權是作為初步候選人、正式候選人接受選民投票選擇的權利。

(四)當選權是因獲得法定的贊成選票數量而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權利。

(五)任職權是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後就任相應成員職務的權利。

村民的被選舉權可依照法律剝奪與停止。剝奪被選舉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對被剝奪被選舉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被羈押、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正在被勞動教養、正在受拘留處罰的選民,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後其人身自由能夠恢復,則有權行使被選舉權;如果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日及其後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復,則停止行使被選舉權。其人身自由屆時能否恢復,由判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或者負責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對被停止行使被選舉權選民的候選人提名無效。

第九條 農村實行村民自治,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自治組織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監事會、民主理財小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和村民小組。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簡稱村代會;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兩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祕密、差額、競爭、定期、自由、公正、公開的原則。

(一)直接選舉原則。指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分別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間接選舉,也不得先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選舉原則。指凡年滿18週歲的村民普遍擁有選舉權、競選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不受剝奪與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選舉原則。指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能投一張選票,每張選票效力平等;選民平等,選舉權平等;競選人平等,競選權平等;候選人平等,被選舉權平等,當選機會平等。

(四)祕密選舉原則。祕密選舉原則包括祕密寫票原則和無記名寫票原則。

1、祕密寫票原則。指選舉投票中選民在祕密寫票處祕密寫票,寫票內容不受暴露,選民寫票不受外界干擾,選民自主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願,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無記名寫票原則。指在選票上不得記名,不得作任何標記,以保障選民的投票祕密。

(五)差額選舉原則。指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三種職務的候選人均須多於應選人。不同職務分別差額,不得將不同職務候選人混在一起差額。

(六)競爭選舉原則。指競選人、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以當選為目標與其他競選人、候選人展開競爭,為贏得當選選票而進行自我介紹、自我宣傳、宣講治村設想、承諾利民利村等活動。

(七)定期選舉原則。指按固定年限定期進行換屆選舉。

(八)自由選舉原則。指選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願投票選舉,沒有任何顧忌,不受任何干擾,不受任何強迫、威脅、限制、阻礙,不受框定,不受操縱,選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選民選票是唯一的決定力量。

(九)公正選舉原則。指保證選民參選、選民投票、競選人及候選人競選以及整個選舉過程公道正當,不偏不倚。公正選舉要求在參選、投票、競選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均實現公正,禁止權力干涉、舞弊賄選、霸選騙選、暗箱操作、弄虛作假、篡改選票、違法操作、違規競選、違法拉票、操縱選舉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

(十)公開選舉原則。指選舉全過程必須公開透明,接受選民和觀察員的監督,特別要做到公開計票、當場公佈選舉結果。

第十一條 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為無記名投票。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由村民委員會從村公庫支出,具體數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選舉經費支出確有困難的村,鄉鎮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村級經費主要用於選舉工作人員培訓、發動選民、製作票箱、印製選票、召開選舉大會等開支。

第二章 村民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會議是全村最高權力機構。

村民會議包括兩種組織形式:全體村民會議和户代表會議。

全體村民會議由本村年滿18週歲的村民參加,參會村民超過本村年滿18週歲村民的半數,全體村民會議方為有效。會議決定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户代表會議由本村年滿18週歲的户代表參加,每户選派一名代表,參會户代表超過本村户數的三分之二,户代表會議方為有效。會議決定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四條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村民代表會議為定期年度會議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會議由村民代表會議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會議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開:

(一)村民代表會議作召集人,村民會議由村民代表會議召集,由村民代表會議主持。

(二)村民委員會作召集人,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由村民委員會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召集召開。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書面提 議召開村民會議,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書面提議,應在30日內召集村民會議。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者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議者主持村民會議。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開。遇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委員會逾期拒不召集村民會議的情況,村民有權自行召集。村民自行召集村民會議,應先推選召集人,有本村過半數年滿18週歲的村民參加或本村過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參加,推選會議方為有效;獲得入會者過半數選票的村民始得當選為召集人。由村民推選產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

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會議可以分片召開。

召開村民會議,會議召集者應當提前3日將擬討論決定的事項通知村民。

第十五條 村民會議具有立約權、決策權、組織權和監督權,討論決定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討論決定由村負擔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村監事會成員、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的報酬或補貼標準,以及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四)討論決定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

(五)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六)討論決定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

(七)討論決定轉讓土地的面積與價格和轉讓費的收入、分配與支配,以及徵用土地的面積及補償方案。

(八)討論決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討論決定本村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一事一議,及有關籌資籌勞事項。

(十一)討論決定村集體2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開支及1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開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業建設項目。

(十二)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

(十三)審議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會議的工作報告、村務收支情況,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銷或者改變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十五)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六)討論決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與分配方案。

(十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項。

(十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權。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項外,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訂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草案。

(二)將草案張榜公佈徵求意見。

(三)將草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並表決。

(四)公佈村民會議通過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五)報鄉級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八條 村設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是經村民會議授權,對本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行使議事、決策、監督職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組織形式。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組成。村民代表由本村選民按照村民小組或居住區域劃分若干選區,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由本小組或選區選民直接提名,小組或選區年滿18週歲的村民過半數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選舉有效,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

第二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設議長1名,副議長1名。議長、副議長由村民代表推選產生。議長主持村民代表會議工作。議長不能主持時,由副議長主持;副議長也不能主持時,推選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條 村民代表不得同時擔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或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否則應辭去村民代表職務。

村民代表不得同時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否則應辭去村民代表職務。

第二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成員的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村民人口不滿500人的村,村民代表為10名;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代表為15名;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代表為20名。村民代表會議成員不得超過20名。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會議授權,可採用下列方式:

(一)一次性授權。每屆村民代表選舉成立後,由村民會議向本屆村民代表會議授予若干事項的決策權力。

(二)專項授權。針對每個具體的重大村務,召開專門村民會議向村民代表授權,授權內容只涉及特定的重大村務。

村民代表會議每年至少應向全體村民報告一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情權。村民代表可以約見村民委員會成員,瞭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和村務方面的具體情況;

(二)建議權和批評權。村民代表應廣泛徵求村民意見,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

(三)表決權。村民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村務方面的重大事項,參與表決;

(四)監督權。村民代表有權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特別是對村務公開的監督,如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公佈的村務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村民代表有權向縣、鄉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佈或者糾正。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五)依法履行職務的保障權。如發生村民代表因履行職務而被打擊報復或者被侵害政治、經濟權益的行為,有關部門必須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村民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自覺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二)密切聯繫原選區的村民,廣泛聽取和反映他們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及時通報村民代表會議精神,傳達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三)當帶頭履行法定義務,帶頭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各項決定,監督村民委員會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

(四)樹立全局觀念,從維護全體村民的利益出發,認真履行職責,化解基層矛盾,支持鎮村工作。

(五)行使權力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具有決定權、人事權、審議批准權和一定的監督權。經村民會議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履行如下職責:

(一)討論、決定本村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工農業生產計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二)討論、確定生產責任制及重大經濟活動,監督其執行。

(三)審議和通過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監督和審查村民委員會工作。

(四)向村民會議提議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五)聽取並審議本村基本建設、集體或村民建房用地計劃。

(六)討論人口出生計劃的落實。

(七)討論、決定全村的土地承包方案及承包款收取辦法,耕地和宅基地調整,村社會保障、合作醫療等福利事業的安排和宅基地的規劃和使用。

(八)討論、確定土地轉讓費、土地徵用補償費分配方案,包括轉讓費、徵用補償費管理、使用以及勞力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

(九)討論、確定村辦企業項目的確定和經費使用,村建設項目的立項、招投標、資金安排及建設承包方案。

(十)討論、確定村辦企業的用工和各項集資提留的確定和使由;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重大財務開支。

(十一)議決舉辦集體公益事業的有關事項,包括村建道路、橋樑、農田水利建設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等;“一事一議”籌資籌勞事項。

(十二)討論、確定救災、救濟糧、款物的發放辦法和發放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十三)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

(十四)討論、決定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名額;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名額;決定是否設村民委員會副主任職。

(十五)討論、決定選舉大會採用一次性還是多次性投票選舉方法。

(十六)表決是否通過被提名的選舉大會總監票員、監票員、唱票員、計票員、流動票箱員、票箱監護員、祕密寫票處監護員、會場引導員、代寫員等工作人員。

(十七)討論、必要時認定選舉大會選票是否部分或全部有效。

(十八)討論、決定本村是否進行村財審計及審計方式,制定審計方案。

(十九)討論、決定本村公僕報酬、接待費等非生產性支出及管理;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數額;村財審計經費數額。

(二十)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補選。

(二十一)聽取村民意見,受理村民要求與申訴。

(二十二)受理本村選民對村民委員會委員的罷免要求,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案;受理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申請。

(二十三)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和村監事會。

(二十四)受理本村村民的村財審議要求。

二十五)根據大多數村民的意見和要求,撤銷或者改變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二十六)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其它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自行召集開會。會議分定期會議和不定期會議。

(一)定期會議每3個月召開一次。

(二)不定期會議按下列條件臨時召開:

1、遇特殊情況。

2、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

3、經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

4、經村民委員會要求。

第二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可以由下列人員和機構提出:

(一)2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

(二)10名以上年滿18週歲的村民聯名提出。

(三)村民委員會提出。

(四)村民會議提出。

第二十九條 村民代表會議議題主要包括:

(一)需會議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和上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需代表瞭解並做羣眾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級政府交辦的國家任務,如計劃生育、義務教育、服兵役等。

(三)需代表討論、表決的村內重大的自治事務,如村辦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辦企業立項、擴建和簽訂合同等。

(四)村民提出的急需討論的問題。

(五)一事一議。

第三十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在會前發佈會議通知,可口頭通知和廣播通知,但最好是文字通知;通知應明確表明會議的具體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應提前2至3天發佈,便於代表安排時間參會,就有關議題徵求、聽取原選區村民村民意見,準備發言提綱。

議題一經確定,不宜隨意改動。

第三十一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相牴觸。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涉及村鎮規劃、土地使用、農民負擔的,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報批和備案。

村民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時應佈置正式會場,會場應掛會標,會標應為“XX村第X屆村民代表第X次會議”。

會場應設主席台,主席台上擺放主席和發言席台籤、話筒等;安排代表、旁聽或列席人員的座席;準備會議用的選票、票箱、黑板、掛圖、電視、錄像設備等。

應做好文祕工作,印製好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和會議通過決定的文稿等。

第三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會議時,代表應對議題進行充分的討論,認真發表意見,最後作出相關決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村民代表會議在行使決定和否決權時,需與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可列席村民代表會議,但無表決權。

第三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程序:

(一)村民代表出席會議,應統一佩戴代表證。根據會議簽到簿,統計實到會人數、缺席人數和列席人數。

(二)宣佈開會。全體起立,奏國歌。奏國歌畢,坐下。

會議主持人(議長)報告本次會議人數,宣佈符合法律規定,本次會議召開有效。

(三)報告上次會議所作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包括村民委員會向會議提交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和解決議題的設想、方案等。

(五)討論和審議。會議主持人應尊重每位代表的言論權,讓每位參會代表,暢所欲言,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認真審議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積極辯論,認真討論各項議題。

每位代表每次會議應擁有基本發言機會和基本發言時間,基本發言機會和基本發言時間每位代表相等,不受剝奪。基本發言機會的設置和基本發言時間的長短由會議統一決定。

(六)表決與通過。表決有兩種方式:

1、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且分歧較大的,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2、一般性議題且基本達成共識的,可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

參加會議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決議方得通過。

(七)小結。由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取得的成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小結,也可以提出下次會議的議題和安排當前的工作。

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後,應及早將會議通過的決定,通過公告、村務公開欄、有線廣播、閉路電視等各種形式向村民公開公佈,讓村民瞭解。會議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如需變更、修改,須提請下次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同意。

第三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應有專人負責會議記錄,使用專門的會議記錄本。村民代表會議記錄本由縣級民政局統一印製。

會議記錄人員應認真負責,一絲不苟,專心記錄,把會議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出席人數、缺席人數、列席人數和會議的議題、報告、代表發言、會議決定通過的贊成票數、棄權票數、反對票數、廢票數等都一一記錄在案。

會議記錄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字。會後記錄人員應將會議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妥善保管,以備查閲。

第三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現缺額時,村民代表會議應及時主持提出候選人,候選人數額須多於應補選名額,交全村選民依法補選。

第三十九條 由村民代表會議主持,年終村委會成員向村民代表進行述職。

年終召集的村民代表會議,應對村民委員會當年的工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報鄉級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 村民代表會議成員領取適當補貼。

第四十一條 村民代表受村民監督。村民有權撤換違法亂紀和嚴重失職的代表。撤換村民代表,須經原選區選民的過半數通過。

原選區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認為村民代表不稱職的,可以提出更換要求。更換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小組組長或者村民委員會召集,以原選區村民過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始得更換。

第四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一屆任期6年,村民代表得連選連任。

村民代表因故出缺的,原選區可隨時進行補選。補選村民代表,按原產生方式進行。

其他任何組織、個人或部門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罷免、更換村民代表。

第四十三條 縣、鄉鎮負責對村民代表進行培訓。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後,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民政局等部門統一制訂系統的培訓計劃,由縣(區)指導,鄉鎮具體實施,以鄉鎮為單位分期分批對村民代表進行集中培訓,使其掌握村民代表應具備的基本常識,提高其參政議政能力。培訓時間以2~3天為宜。

第四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可以選舉產生村監事會的成員,村監事會由3至5人組成,成員中應當有具備一定文化和財會知識的村民。

村監事會設會長一人,會長由監事會成員推選產生。

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財會人員不得擔任村監事會成員。村民代表得當選擔任村監事會成員。

村監事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

村監事會每屆任期6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五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半數以上村民代表對村監事會成員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更換要求。村監事會成員的更換須經本村有選舉權村民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過。補選村監事會成員按原選舉方式進行。

第四十六條 村監事會主要職責如下:

(一)督促村民委員會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的多項制度。

(二)檢查、督促村民委員會執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情況。

(三)定期檢查本村及屬下單位的現金、賬單、合同等財務資料,協助開展對集體財務審計。

(四)參與建築工程項目的投標、驗收,土地轉讓的確定、面積丈量,財產處置等工作。

(五)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民主理財情況。

(六)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公開村務,對村民委員會在村務公開方面的事項、內容、時間、程序、形式等進行監督,對村民反映強烈的問題進行跟蹤監督。

(七)聽取和反映村民意見、建議,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辦理對村務工作提出整改意見並向村民公佈。

(八)列席直接涉及羣眾利益的村務會議。

(九)支持村民委員會的正確決策,配合村民委員會做好疑難問題的解釋開導工作。

第四十七條 村監事會成員按當地情況領取適當補貼。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成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第四章 村民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組織之一,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和審查,同時領導其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工作。

第五十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3至7人組成。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有權決定不設村民委員會副主任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村民人口不滿500人的村,村民委員會成員為3人。

(二)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超過5人。

(三)村民人口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超過7人。

(四)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為7人。

村民委員會須由至少3名成員組成,少於3名成員不得組成村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成員是全村村民的公僕,必須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忠實履行職責,努力為村民造福。

第五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村民委員會成員為3人的,建議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為5和7人的,必須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

第五十二條 幾個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每個村落應有至少一名成員。

第五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組織實行近親屬迴避原則,配偶雙方及近親屬不得同時在同一村民委員會內任職。

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財會人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非依本法規定的程序,任何組織、個人或部門不得指定、委派、罷免、撤除、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以“停職”、“誡免”、“離崗教育”等任何方式變相撤換村委會成員。

第五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推動和幫助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主持日常村務,保障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實施;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向會議報告工作。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全體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和其它財產,管理村級財務,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四)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資源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經濟,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户、聯户或合夥的財產權和其它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六)實施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年度計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七)協助鄉級政府開展合作醫療、救濟救災、擁軍優屬、婚姻管理、計劃生育、殯葬改革、“五保户”供養等工作。

(八)調解民間糾紛,促進村民團結,協助鄉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村民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治安。

(九)開展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活動,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反對各種不良風俗習慣和醜惡現象。

(十)推動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尊重,互相幫助。

(十一)向上級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等委員會。

各委員會主任可以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兼任,其他成員由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有關工作。

第五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由鄉級政府提出,並附村的集體資產處置意見,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應及時公佈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一)財務。內容包括:財務計劃及其執行情況、各項收入和支出、現金存款收支、收益分配、管理費、公益費、福利分配、對外投資、科目彙總表、資產負債情況及其它財務事項。資產負債情況包括村集體的資產、負債、淨資產及其構成情況。水、電等費用收繳情況。

每6個月由監事會審查收支情況和有關賬目,經村集體經濟負責人、監事會會長和主管會計審核簽字後公佈。

(二)承包、租賃、招標項目。村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土地承包及調整、集體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集體財產的租賃、合同簽訂必須張榜公佈,承包、租賃、招標合同公開,執行結果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逐項收入定期公佈。

(三)基建項目投資和招標。集體基建項目投資要公開招標,招標結果向村民公佈;在建工程要有監事會成員參與工程質量的檢查監督,完工後,成立有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和監事會成員參加的驗收小組參與驗收結算,並公佈結果。

(四)村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其實施方案的完成情況;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的執行與實施情況;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規定、決定;村人事安排;集體年度收支分配、預決算方案。

(五)村民負擔費用的收繳及使用情況;税費改革;“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款項的收繳及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退耕還林還草款物兑現,以及國家其它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

(六)宅基地申請。村民申請宅地由集體統一規劃,張榜公佈宅基地的地點、面積、價格和申請條件,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分配或投標,分配結果進行專項公佈。

(七)土地轉讓收支、土地徵用和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集體轉讓土地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進行。轉讓土地的面積、單位、地點、收款進度、青苗補償情況;徵用土地的依據、面積和補償及分配情況;農村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情況。土地基金使用情況在村民會議上通報,並進行專項公佈。

(八)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情況,包括道路建設費、合作醫療、教育費附加以及其它項目的籌資方案及實施情況。

(九)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及目標的落實情況。

(十)優撫、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情況,以及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

(十一)村僕報酬及其它補貼。由鄉鎮審核發放的村僕報酬批文和村僕報酬標準及實際支取額,包括固定報酬、誤工補貼、獎金。村其他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及補貼標準。

(十二)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以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應當公開的其它事項。

第五十九條 由村民委員會按規定時間召集有關人員提出公開意見,並將意見交村監事會審議通過,然後由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後公佈。

公佈後要及時收集反饋意見,並由村民委員會提出補充或整改措施交村監事會審議通過,形成正式報告由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後公佈。

公開內容及審議情況應及時歸檔。

第六十條 村務公開主要採用張榜公佈的方式。應在村辦公室或辦公樓外、主要交通路口、羣眾聚集地點或其它便於羣眾閲看的地方,普遍設立村務公開欄,並在旁邊設立意見箱。還可通過有線電視、廣播、會議、入户通知單、明白卡、明白紙、網絡、民主聽證會等有效形式公開。時效性較強的內容,都要在固定公開欄公佈,並視情況輔以其它形式公佈。

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每月公佈一次。

需要公開的事項要儘早向村民公開,有些時限較長的事項,可以每完成一個階段,即公佈一次進展情況。每一件較大事項完成之後,要及時向羣眾公佈結果。

需要長期公開的,如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政策、規章、規定、各種制度、村規民約等,在發佈時,應在固定公開欄公佈,廣泛宣傳,而後將相關材料裝訂成冊,以便羣眾隨時查閲。

要推進村務事項從辦理結果的公開,向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延伸。

常規性內容應採取定期公開的形式,定期公開的日期由縣級政府統一規定,每年確定幾個便於記憶的日期,並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佈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佈應當公佈的事項或者公佈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級政府或縣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佈;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十二條 村民對公佈的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村監事會投訴,村監事會對村民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確有內容遺漏或者不真實的,應督促村民委員會重新公佈;村民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詢問,村民委員會應在10日內予以解釋和答覆。

每次村務公開後,村委會、村民代表會議和村監事會要及時以適當方式聽取羣眾的反映和意見。對大多數羣眾不贊成的事情,應堅決予以糾正。

第六十三條 所有已公開的村務,都要按年度分期分類建立檔案。公開情況的檔案保管期為10年。存檔內容包括:有關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文件、制度、工作總結、工作彙報、經驗材料、組織機構和成員名冊,會議記錄、報表、調查材料、選舉和評議的有關選票和表格、收集的羣眾意見和建議、羣眾來信來訪的信件和記錄、羣眾舉報信件、舉報電話記錄、請示、報告及上級的覆函和批覆等。

第六十四條 鄉級政府成立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指導小組,建立辦事機構,負責具體指導。指導小組每年至少研究兩次村務公開工作,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具體辦事機構至少每季度檢查一次村務公開工作情況,及時向指導小組彙報。

村監事會監督村務公開工作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村民委員會的任期,從本屆村民委員會當選成立時開始,到下屆村民委員會當選成立時為止。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成立時止。

第六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脱離生產,根據情況,給予適當報酬與補貼。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職務財政補貼和統籌補貼。統籌補貼方案由村民會議或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經濟狀況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情況討論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縣級(含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六十七條 本屆村民委員會選舉成立後,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向本屆村民委員會交接工作,工作交接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政府、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監督交接工作。

上一屆村民委員會應在本屆村民委員會成立10日內向本屆村民委員會移交村公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村集體的債權債務、村集體財產資料及經營資產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本屆村民委員會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裁決。

移交過程中發現有重大問題的,村公僕和村民要及時向鄉級政府或者法院、檢察院等有關機關反映,依法處理。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第六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決定問題,採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堅持羣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不同意見,堅持説服教育,不得強迫命令,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十條 村民委員會在便於村民自治的原則下,按照村民的居住狀況,設立若干個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是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村民開展羣眾性自治活動的基層組織,是村民委員會聯繫村民的橋樑和紐帶。

每30户左右組成一個村民小組,每個村民小組的組成户數應大體相等。

村民小組的設立、撤銷、範圍調整、名稱更換,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鄉級政府批准,由鄉級政府報縣級政府備案。

第七十一條 村民小組討論決定只涉及本村民小組利益而不涉及本村全體村民利益的事項。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發包時由村民小組作為發包方。

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的土地或企業的承包經營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由村民小組決定。村民小組舉辦的集體企業,由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或由村民小組承包給村民經營。

第七十二條 村民小組設組長1人,也可以設副組長1至2人,協助組長工作。選舉新一屆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應在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後30日內進行。

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由村民委員會召集該村民小組會議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村民小組選民過半數參加,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的過半數選票始得當選。

第七十三條 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除、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擔任村民小組組長或副組長。

村民小組組長、副組長領取適當補貼。

第七十四條 村民小組組長辭職或者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村民委員會可以指定該組成員或者該組的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職責,並應當在30日內依法選舉產生新的村民小組組長。選舉出新的村民小組組長時,代理終止,代理人員應當於7日內移交工作。

第七十五條 村民小組長的職責如下:

(一)組織學習憲法、法律法令法規,宣傳和貫徹國家政策。

(二)負責召集本村民小組會議,組織本組村民的活動,傳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有關決定;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彙報工作。

(三)組織本組村民落實鎮、村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協助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完成村民委員會佈置的工作任務,並對各項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

(五)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要求、建議。

第五章 民主理財與村民委員會換屆前村財審計

第七十六條 村應建立健全民主理財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資金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審計制度及檔案管理制度,依制理財。

村財務工作必須執行上級制定的有關規定,接受市、鄉鎮農村合作經濟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十七條 村設村公庫,容載村公款公財,村公庫簡稱村庫。

第七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財務設會計一人、出納一人,其任務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體資金,促進集體經濟的發展。

村財會人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係。

會計和出納領取適當補貼。

第七十九條 執行會計制單、出納管理存款現金的賬款分管制度,一切款項的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並由經手人、證明人、批准人簽名才有效。

第八十條 財務人員須嚴格履行財會管理職責,按照《會計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統計全村的收支及經濟活動情況,健全賬簿,設置科目及時記好現金賬、銀行賬,嚴肅財經紀律,嚴格收支手續,對不符合手續及越權審批的單據一律不予如賬,做到收有憑支有據。

第八十一條 由縣級政府有關部門統一印製村收款收據,各村根據需要領用,用完後將存根繳回並核對有無都入賬後再領用,防止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現象。

各村應加強記賬憑證、報表、差旅單、報酬、補貼表等原始憑證的管理,如在審核中發現不規範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不予入賬。

第八十二條 村財務管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地核算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賬款、賬實相符,存款賬户的支票、存摺、印鑑分別專人保管,定期與銀行、信用社核對。

第八十三條 出納員負責辦理現金的收付和保管,非出納人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所有現金的收付由村出納統一管理。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對手續不完備的開支不得準支付,不得白條抵庫,不得坐支現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私自外借現金,不得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一般不超過1000元,超過部分應及時存入信用社或營業所。

對結餘現金多的村應進行審計,檢查是否有白條抵庫、挪用公款現象。如果有以白條收取各種款項的,以私設小金庫論處,並予以沒收,繳入村公庫。

第八十四條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應推選5至7名村民組成民主理財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情況。組長由民主理財小組成員推選。

負責本村財務審批、管理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會計、出納不得擔任民主理財小組的成員。

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領取適當補貼。

第八十五條 民主理財小組負責監督、清理、核查、審查村級財務。

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民主理財小組對本村財務情況進行定期審核。符合報銷規定的發票經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上民主理財小組印章,報經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同意並簽字(蓋章),由會計人員審核記賬。

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的財務開支,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對審核當中存在問題應提出整改措施,並予以公開。

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民主理財小組查閲、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村財審查結果應當及時公佈。

第八十六條 嚴格審批手續,實行“專款專用,一支筆審批”制度。審批手續如下:

村開支由經手人簽字,證明人證明,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後,由主管財務負責人審批。對不合理的開支以及不符合規定的票據應予以剔除,不予報支。凡未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的票據一律不予審批入賬。

500元以內的非生產性開支和1000元以內的生產性開支由村主任審批;500元至1000元的非生產性開支及1000元至5000元的生產性開支須經村議長同意後,由村主任審批;1000~2萬元的非生產性開支及5000~10萬元的生產性開支均須由村民委員會和村民代表會議集體研究後,由村主任審批,保存會議記錄,同時村兩會必須簽字,並由村監事會監督執行。

對手續不完備,或是不合理的開支,主管財務人員有權拒批,出納有權拒付,並有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 加強建築工程項目管理,工程發包要按有關規定公開招標,完工要經村民委員會、村民代表會議、村監事會、技術人員驗收。

第八十八條 加強各種往來款項清理。對單位和農户拖欠的公款,要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對有些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經村兩會研究決定後核銷,並應對各種借款與對方賬户餘額進行核對是否有出入,如有出錯需查明原因,予以糾正,切實防止公款流失和杜絕個人以集體名義向其它單位借款。

第八十九條 規範固定資產管理。各村應清查資產,摸清家底,定期對現有的固定資產進行全面盤點,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物資明細賬,確定專人保管,做到賬實相符。

每年年終前應對資產進行全面盤點清查,該入賬的入賬,該報廢的報廢,對承包或出租的固定資產要足額收取承包費、折舊費、租賃費等,有效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九十條 完善村級借貸款管理。全面杜絕用於非生產性開支的各種貸款活動。對一些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開支需向銀行、信用社貸款或其它形式借貸均應經村兩會研究或村理財小組討論通過,並向鄉級政府提出書面報告和還款計劃書,填報審批表,經批准後方可進行籌藉資金活動。

村民委員會籌藉資金的範圍要求如下: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的資金1000元以內,由村議長、村主任研究同意後方可(借)貸款;1001~5000元,由村兩會討論研究後方可進行籌借;5001元~10000元,由村兩會和理財小組共同討論研究後方可籌借;10001元以上須經村民代表大會研究決定,而且村級借貸款均需經掛點領導同意後,方可借貸。此後若未通過以上程序,均屬個人借貸行為,本村不予承認。

第九十一條 嚴格控制各種從村庫的借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特權私自從村庫借款,特殊情況的個人從村庫借款,必須經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批准。

第九十二條 實行專款專用,屬於基礎設施建設和生產性支出的資金必須按時、足額存入專户,保證村集體經濟擴大再生產的順利進行,不得挪作它用,村財務人員應嚴格遵守財務制度,管理用好專項資金。

第九十三條 完善檔案管理。村要建立財務檔案室(櫃),由現任會計保管財務檔案。對於各種收文、會議記錄、報表及各種經濟合同,要由專人負責,每年要編制目錄裝訂成冊,做到妥善保管,以供檢查、核對,並且各類承包金要及時入賬,否則以貪污論處。

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必須辦理賬單、檔案交接手續,保證會計檔案的完整、連續,未辦清交接手續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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