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毆打虐待犯人能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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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毆打虐待犯人能怎麼處罰
執法人員毆打虐待犯人能怎麼處罰
1、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拘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體罰虐待,或者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情節嚴重的行為。被監管人包括在、拘役場所等勞改場所服刑的已決犯,在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場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勞動的人員。
2、毆打,是造成被監管人肉體上的暫時痛苦的行為。體罰虐待,是指毆打以外的對被監管人實行折磨、摧殘的行為。這裏的毆打、體罰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貫性,一次性毆打、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就足以構成犯罪。行為人直接實施毆打、體罰虐待行為,或者利用被監管人實施毆打、體罰虐待行為的,均可成立本罪。
3、但是,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力行為或其他危險性行為的時候,經批准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對犯人給予禁閉處罰的,屬於合法行為,不成立本罪。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處罰;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條、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故意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關於罪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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