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搶栽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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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搶栽賠償
突擊建房、搶栽搶種真的能多拿補償嗎

所謂“突擊建房”、“搶栽搶種”,是指在收到政府的徵收通知之後,臨時在已有的房屋基礎上進行新建、擴建以擴大被徵收房屋面積,或是在收到土地徵收消息之後臨時栽種農作物、青苗等以求提高補償數額。


這種現象的出現是多種原因導致的,一是個別地方徵收補償標準低,徵收人不滿意,於是寄希望於此類方法希望能多拿一點補償;二是被徵收人之間相互影響,當部分人這樣做之後,其他被徵收人盲目跟從;三是被徵收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不瞭解相關規定。上述種種原因綜合在一起最終導致了類似行為的發生。那麼,突擊建房、搶栽搶種真的能多拿補償嗎?我們先來看看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相關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6條規定: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 條明確規定: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一般來説,徵收人進行強建或者是搶栽強重的話都是因為其徵收的補償標準太低,想要多獲取一些金額。那麼徵收人可以通過正常的途徑向徵收辦提出相關要求,增加其拆遷或者是徵收的標準。並且如果認為其標準不合格的話,可以拒絕進行徵收或者是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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