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徵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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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徵地賠償

徵地拆遷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因為需要參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場價格、政策等,當然,確定補償數額還是和當事人協商確定最好,這樣不會因此產生補償糾紛。一般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佈。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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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徵地補償問題

自留地在產生之初的歷史背景,是為了激發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也是為了一定程度解決農村居民的部分生活問題。其初始,最大優勢就是可以享受農業優惠政策,不需要繳納農業税。

但是優惠政策取消後,自留地與通常的承包地的界限已經很難區分了。但是,國家並沒有給自留地專門的自留地使用權證書,因此關於自留地的補償問題,要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分析:

(一)自留地合併為承包地

1、徵地補償款主要分為三種,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助費;

2、安置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直接給到被徵地的農民;

3、土地補償費不低於80%的部分屬於被徵地農民,剩餘部分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決定如何分配;

(二)自留地與承包地相互區分

1、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助費:歸被徵地農民所有;

3、安置補助費:如果得到了安置,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沒有獲得安置,可以在自由選擇是拿補償還是買保險;

因為我國的農村實行的是集體經濟組織形式,所以在對其的土地和房屋進行拆遷時也是需要按照集體經濟組織的方式去分配,如果國家所徵收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後需要經過村民小組決定將補償費分配給所有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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