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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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複議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通過實施層級監督保障依法行政及維護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複議程序一經啟動,複議機關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對涉案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並作出相應決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中止上述程序。2、導致中止複議的事由必須是《行政複議法》及有關行政規章所明確規定的,根據《行政複議法》和《辦法》的規定,海關複議機關在以下情形可以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並製作《行政複議中止決定書》,分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代理人。
3、根據《行政複議法》及《辦法》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提出審查申請。對於申請人提請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如果屬於複議機關有權處理的,複議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對有關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在此情況下不存在中止複議問題,上述審查期限計入複議期限。但對於複議機關無權審查的規範性文件,複議機關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上級海關依法處理。在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上級海關對規範性文件審查處理期間,複議機關可中止對案件的複議審查,待有權處理機關對規範性文件作出審查決定後,複議機關再根據有關決定恢復審查涉案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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