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動遷員工遣散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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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動遷員工遣散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動遷員工遣散程序是怎樣的
企業動遷員工遣散程序:
1、補償政策。
公司因為拆遷要遣散員工,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且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2、經濟補償政策。
(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
(2)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4、經濟補償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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