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羈押折抵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5W
緩刑期羈押折抵
緩刑羈押折抵刑期賠償
前罪的羈押期應予折抵刑期。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緩刑不是刑種,而是刑罰具體運用上的一種制度,宣告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前提,它不能脱離原判刑罰而獨立存在,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因而,緩刑犯在判處刑罰時確定了相應的緩刑考驗期,判決前的羈押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但這不意味着判決前的羈押期不折抵刑期,根據我國刑法第77條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同時,根據我國刑法第47條的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從這兩方面的規定來看,緩刑犯前罪羈押的期限應計算在刑期內。

    其次,從我國刑法的立法原意上看,適用緩刑的前提條件較為嚴格,在緩刑期考驗期內或者期滿後撤銷緩刑,實際上已是對緩刑犯又犯罪的一種懲罰,就不應再以羈押期不予折抵刑期而加以懲罰。

    再次,從我國刑法原則來看,其中之一是堅持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判決宣告前的羈押期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進行了一定的限制,與宣判後執行刑罰的方式並沒有實質上的區別,也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懲罰犯罪分子,保護人民的刑罰目的。因此,如果前期的羈押期不予折抵刑期,則是對犯罪分子加重了刑罰處罰,這是有悖於我國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的。

熱門標籤